公告日期:2026-08-04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畅通,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等事项。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以续聘。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上市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
责,确保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最近三十六个月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
理措施;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期限未届满,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未届满;
法律法规、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及时公告。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
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出现本工作制度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
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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