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8-04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等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或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证券事务部制订和修改,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
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
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证券
发行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