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9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内部环境以及宏观环境、政策法规持续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原有内部控制体系及活动不适用,或发生偏离,将会影响公司实现既定经营目标及发展战略。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对此,公司将及时跟踪内外部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变化情况,补充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程序,强化内部控制活动,积极有效防控风险,为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公司实现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运用穿行测试、实地查验、同行业比较分析、专题讨论等方法,严格执行评价程序,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地检查和重点评估,并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纠正偏差、化解风险,防范未然。
公司内审部负责动态监控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每季度按时检查评估,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解剖成因、提出改进措施、落实责任主体、监督定时解决。内审部每季度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并由经营管理层负责落实、整改到位,形成了决策、执行、监督的完整内控体系,且有效循环运行。
现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评价内容覆盖了企业内部控制五要素,即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五方面。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母公司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珠海开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披露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披露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资金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采购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产管理、研究与开发、质量管理、工程项目管理、预算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报告、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信息披露、内部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为资金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关联交易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1.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构建了“三会一层”的现代公司治理架构,建立了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经理层为执行机构的有效公司治理结构,制定了议事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本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据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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