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3]014-4号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12th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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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3]014-4 号
致: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真科技”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就直真科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注销第二个行权期未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直真科技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直真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直真科技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直真科技、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直真科技拟实施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直真科技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直真科技就本次注销已经履行如下程序:
1.2023 年 4 月 22 日,直真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3 年 4 月 22 日,直真科技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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