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在兼顾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所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合理的回报机制。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持续性、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利润分配规划,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回报具体事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期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期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公司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 3 项处理。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每股净资产偏高,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2、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切实保障股东的利益。
(七)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董事会重新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