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0-17
证券代码:003003 证券简称:天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2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已判
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广东天元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元能源”)与太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经发”)的合同纠
纷案件中为一审原告、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系本次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
诉的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9,096,769.26 元(暂计)。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天元能源在其与太原经发合同纠纷案件项下的
债权能否足额受偿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以前年度已针对该笔债权计提坏账准
备。随着本案的进展,公司可能会根据新的信息和证据,对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进
行重新评估和调整。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天元能源与太原经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前
期已取得相关法律文书。近日,天元能源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6)粤 1973 民初 11183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天元能源与太原经发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签订两份《货物采购合同》,根
据前述合同相关规定,所有货物应在 2022 年 12 月 21 日前完成交付,并采用定
金方式进行结算。天元能源已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向太原经发支付了总计人民
币 17,622,000 元的定金。后续太原经发并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交付义务,部分货物未按相关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量完成交付,涉及款项金额为人民币10,086,725.26 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天元能源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 年 11 月 14 日,天元能源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
为(2023)粤 1973 民诉前调 21656 号,2024 年 2 月 26 日,天元能源与太原经发
一致同意调解,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 1973 诉前调确 512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后太原经发虽按该裁定书支付部分款项,但未继续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故天元能源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获受理立案,案号为(2024)粤 1973 执 14313-1 号,执行内容为太原经发应支付案款及迟延履行利息合计人民币 9,096,769.26 元(暂计)。因后续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太原经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广东省东莞市第
三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4 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天元能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追加太原经发的股东山西锦地城市运营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地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2026 年 1 月 8 日,广
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 1973 执异 864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锦地公司为(2024)粤 1973 执 14313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因锦地公司对前述(2025)粤 1973 执异 864 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其已
于法定期限内就该裁定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近日,天元能源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就该异议之诉作出的(2026)粤 1973 民初 1118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
原告(案外人):山西锦地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 2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芳
被告(申请执行人):广东天元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青滨东路 128 号 1 号楼 502 室
法定代表人:罗耀东
第三人(被执行人):太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高新街 17 号 2 幢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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