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以及因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公司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各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及与负责提供年报数据的部门负责人、直接经办人员、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年度报告格式和内容的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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