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行为,建立健全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称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
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公司从事的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执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按照公司制定的《远期结售汇内部控制制度》执行。除上述业务外,公司开展的其他套期保值业务以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均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等相关规定,并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在规
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
规模适度,谨慎决策,确保不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与实施、管理与核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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