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经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公司经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经理人员是指以公司总经理为核心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经理人员履行职权,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义务与职权
第一节 经理人员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权,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履行职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六条 公司经理人员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以上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经理人员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为止。
第二节 经理人员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或修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审批决策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相关交易事项,并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为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为 1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不含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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