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连越”)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谢凤仪律师、伍展弘律师(以下简称“连越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连越及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连越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4.《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5.《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6.《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7.《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议案》《关于修订〈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及网站上披露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关于修订<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及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4)。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议案内容以及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四)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连越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
(星期二)14:30 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09 号十二楼召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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