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行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可通过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辞职原因。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应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组织结构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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