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了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连越”)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谢凤仪律师、刘璐律师(以下简称“连越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连越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摘要》;
3.《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5.《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6.《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7.《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8.《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9.《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10.《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及网站上披露了《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25-012)、《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5-014)、《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广东天禾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