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程源伟、谢申丽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14:00在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90号棕榈泉国际中心B座22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年4月25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14点00分在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90号棕榈泉国际中心B座22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4人,代表股份296,091,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300%。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295,158,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9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8人,代表股份933,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0人,代表股份935,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8人,代表股份933,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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