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证券代码:002995 证券简称:天地在线 公告编号:2025-081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业绩承诺补偿进展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3,000 万元及以该金额为基数,自 2025 年 7 月 8 日起至业
绩补偿金支付完毕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天地在线”)参股公司世优(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优科技”)未完成 2024 年度的业绩承诺,已经触发其创始股东北京世优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纪
智辉对公司的业绩补偿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披露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参股公司业绩承诺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2)。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就上述业绩补偿一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
朝阳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受理了本次诉讼,并出具《案件受理通
知书》((2025)京 0105 民初 154468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世优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纪智辉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金人民币 30,000,000 元;
2、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 2025 年 7 月 8 日起到业绩补偿金支付完毕之日
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业绩补偿金人民币 3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7 月 8 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至 2025 年 12 月 23 日,为人民币
2,535,000 元;
3、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为办理本案产生的律师费、开具保函费用等;
4、请求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22 年 7 月,天地在线与世优科技及其股东签署了《关于世优(北京)科技有
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以下简称“《B 轮增资协议》”),天地在线向世优科技
增资 3000 万元参与世优科技 B 轮融资,取得世优科技 5%的股权。
2023 年 11 月,天地在线与世优科技及其股东签署了《关于世优(北京)科技
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C 轮增资协议》”),天地在线向世优科技增资 3500 万元参与世优科技 C 轮融资,本轮增资完成后,天地在线持有世优科技 7.6887%的股权。
2024 年 4 月,天地在线与世优科技及其他股东共同签署了《世优(北京)科技
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协议》”),《股东协议》2.2.2 条约定,“创始股东北京世优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优时代”)及实际控制人纪智辉(以下合称“补偿义务人”)共同承诺世优科技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200 万元、2400万元、4000 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
如世优科技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一年度出现未达成当年度业绩目标的情形,则B 轮投资方有权要求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B 轮投资方实际投资金额-B 轮投资方过往年度已获得的现金补偿额)*(1-当年实际净利润/当年承诺净利润)
上述公式中,若“当年实际净利润”为负,则“当年实际净利润”按 0 计算。补偿的实施方式: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B 轮投资方发出补偿通知书之日起90 日内向 B 轮投资方支付前述补偿金额。若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如期履行相关补偿义务,则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标准向 B 轮投资方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世优(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 212055 号),世优科技 2024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7,536,474.……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