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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4 17:53:02 股吧网页版
天地在线: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之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5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观意字 2025BJ001081 号
致: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观韬”或“本所”)接受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在线”、“上市公司”或“委托人”)委托,担任天地在线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专项核查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 号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以下简称“《1 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本次交易股票停牌日
(2024 年 10 月 30 日)前 6 个月至《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股票交易情况自查报告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另有说明的情形外,本所在《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观意字 2025BJ000972 号)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的简称、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根据天地在线披露的公告文件,天地在线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发布《北
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公告》,首次披露天地在线正在筹划本次
交易,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天地在线股票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开市起停
牌。2025 年 4 月 30 日,天地在线披露了《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

根据《26 号准则》和《1 号指引》的规定,并购重组内幕交易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 6 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

因此,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天地在线就本次
交易申请股票停牌日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4 年 4
月 30 日至 2025 年 4 月 29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核查范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证券法》《26 号准则》《1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股票交易情况的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2、本次交易对方张富、上海极那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主要负责人;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6、前述自然人核查对象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三. 自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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