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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9:13:16 股吧网页版
奥海科技: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定,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分支
机构不得对外担保,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担保。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相关制度中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
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二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对于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经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七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五)被担保企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企业的,应提供反担保(不含互保企业)。

第八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两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九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公司有关部门认真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形成有关担保事项的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并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
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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