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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9:13:16 股吧网页版
奥海科技: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规定。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 除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四) 关联交易价格或收费应公允,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五) 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七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定义下同);

(五)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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