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地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持股50%以下(不含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1)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加强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2)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规范化运作及资产控制的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股东权利和管理权,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等义务。
(3)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须服从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四条 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形成子公司)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
第五条 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或存在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或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规范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成立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可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八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以及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子公司股东会有关议案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股东代表应依据公司的决议,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须由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签字。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决议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抄送公司证券部存档。
第三章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提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向子公司委派、推荐或提名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委派或推荐人员的程序、任期等按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作出调整。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依据《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提请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不得未经公司沟通及审议擅自决策;
(六)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提名的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每年向公司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十四条 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经公司批准。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汇报人力资源运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规划、人员招聘、人才培养、薪酬绩效等。子公司应在公司制度框架内,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调整,经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子公司必须建立能够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责、权、利相一致的经营激励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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