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损失;
(六)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拍卖、出售、转让、报废;
(十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一)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二十二)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二十三)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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