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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9 01:23:19 股吧网页版
宝明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
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的规定。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其他定期报告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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