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77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届满后办理 126.5271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为符合条件的 83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后办理25.4129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2 人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当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2.5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6.49 元/股;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完全达标,首次授予的 78 名在职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不得解除限售的91.2213万股限制性股票以及预留授予的84 名在职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不得解除限售的 18.1962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6.49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鉴于本次激励计划在职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同时为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2024 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0,其不得解除限售的 5.519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部分
4.7436 万股,预留部分 0.7759 万股)应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6.49元/股。
综上,本次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17.4470 万股。
上述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准确,应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误、价格准确,且该事项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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