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审查、评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指标等考核。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
(二)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
(三)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薪酬标准;
(四)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期激励计划;
(五)负责对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六)对授予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的人员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
(七)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
系与业绩考核标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董事薪酬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
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需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长期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 除本制度明确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外,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第八条规定的其他职权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决定权。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公司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
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
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包括电话会议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制度另有规定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专人送达、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委员会会
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的,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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