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
订。本次《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修订为“股东会”,监事会职能由审计委员会承接,其他修订情况主要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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