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5]AN226-5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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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5]AN226-5 号
致: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审核函〔2026〕120007号”《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问询函》”)及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询函》问题 1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 540744.95 万元、
598163.83 万元、666706.01 万元和 557467.33 万元,以汽车轻量化铝型材、工业用铝型材及建筑用铝型材为主。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有所变动,汽车轻量化铝型材销售收入及占比逐年上升,建筑用铝型材收入金额及占比呈波动下降的趋势。报告期内,公司境外收入的金额及占比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公司在铝型材销售环节主要采取直销、经销、居间代理销售模式。
公司产品主要原料为铝锭、铝棒等,产品采用“铝锭价格+加工费”的定价模式与客户进行协商定价。报告期各期,公司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1141.93万元、18130.19 万元、20940.45 万元和 14315.98 万元,与收入变动趋势存在差异;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10.21%、12.61%、12.02%和 10.65%,存在一定波动。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786.36 万元、
27032.58 万元、21964.43 万元和 7404.82 万元,波动较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38191.77 万元、179145.46
万元、207355.03 万元和 240354.31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1.81%、48.40%、49.64%和 54.68%,呈现上升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
分别为 75606.94 万元、67177.25 万元、74290.30 万元和 78029.12 万元。
报告期各期,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 14544.83 万元、12603.36 万元、
11746.26 万元和 8970.60 万元,其中,销售服务费分别为 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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