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美新材”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豪美新材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豪美转债”,债券代码:127053)回售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豪美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82 号)核准,豪美新材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公开发行了 824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
82,400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30Z0025 号)。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豪美转债”于 2022 年 3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存续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24 日至 2028 年 1 月 23 日。
二、“豪美转债”回售事项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可转债募投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调整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再使用募集资金投入“营销运营中心与信息化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全部投入新增的“汽车轻量化零部件华东
生产基地项目”。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关于变更部分可转债募投资金用途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豪美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60%(“豪美转债”第四个计息期年度,即 2025 年 1 月 24 日至
2026 年 1 月 23 日的票面利率);
t=242 天(2025 年 1 月 24 日至 2025 年 9 月 23 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1.60%×242/365=1.0608 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豪美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1.0608 元/张(含息税)。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豪美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
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100.8486 元/张;对于持有“豪美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1.0608元/张;对于持有“豪美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1.0608 元/张,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四)回售权利
“豪美转债”持有人可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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