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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9 17:07:09 股吧网页版
豪美新材:关于股份回购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002988 证券简称:豪美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4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其中 70%及以上回购股份将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28 元/
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
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披露的《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截至 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成。根据《上市公
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实施情况

1、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
购股份 468,8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888%,最高成交价为 27.40 元/股,最低
成交价为 26.70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12,762,586.64 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41)。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
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司回购股份进展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5 月
7 日、2025 年 6 月 4 日、2025 年 7 月 2 日、2025 年 8 月 2 日和 2025 年 9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3、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1%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5-042)和 2025 年 6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2%
暨回购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

4、截至 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股份 7,358,824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8868%,最高成交价为 44.9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6.70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249,998,288.97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股份回购事项已实施完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回购公司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实施期限等实际执行情况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本次回购资金总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公司已按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三、回购股份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约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回购股份实施完成之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回购完成公告前一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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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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