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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2 20:09:11 股吧网页版
京北方: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3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暂缓豁免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及时报送深交所,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变更指定报刊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义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披露办法》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筒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说明,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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