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以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重大合同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事项,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的提案、通知、决议等信息;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四)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与受让;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八条 公司拟进行前条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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