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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2 20:09:11 股吧网页版
京北方: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本人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票买卖行为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 30%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 6 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
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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