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上述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四)董事会秘书应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三)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制作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
(四)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五)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六)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细则、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七)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八)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九)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三
年,可以连聘连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职责适用本细则第三条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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