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以发生的真实和公允的交易为基础,禁止以经营性资金占用掩盖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第六条 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代其偿还债务;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方式追回被侵占的资产。
第八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
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除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应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应遵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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