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本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
第六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20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证券事务部人员。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人员在收到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担保累计总额控制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作出决定。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审议。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人员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同意或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第(五)项情形,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七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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