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6]第 019 号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 42 层 518000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
目 录
目 录...... 1
释 义...... 2
正 文...... 5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6
三、本激励计划所履行的法定程序...... 17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及其合规性...... 18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18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9七、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情形...... 19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19
九、结论意见...... 2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宇新股份/公司/上市公 指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指 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激励计划 指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6]第 019 号
致: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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