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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3 18:03:10 股吧网页版
宇新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4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9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全资子公司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新化工”)转报的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惠湾)应急罚〔2026〕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经查,发现宇新化工未采取措施消除 6 月 18 日火灾隐患;二是消防电缆布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未及时消除 6 月 22 日事故隐患,对大亚湾宇新化工公司“6·22”一般触电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以及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 46、序号 95 的规定,决定对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处以人民币陆拾壹万元(¥610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一是未采取措施消除 6 月 18 日火灾隐患;二是消防电缆布置不符合规范要
求,未及时消除 6 月 22 日事故隐患,对大亚湾宇新化工公司“6·22”一般触电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 6 月 18 日火灾隐患的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
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第十条第一款,以及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 46 的规定,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对 1 处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对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 00 元)的行政处罚。

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消防电缆布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未及时消除 6月 22 日事故隐患,对大亚湾宇新化工公司“6·22”一般触电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第十条第一款,以及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 95 的规定,该起事故为一般事故,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对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根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陆拾壹万元(¥610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1.针对本次行政处罚决定,宇新化工决定不向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亦不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针对发生的两起事故,公司已经召开事故反思会,深剖事故教训,严诊设计一致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精准管控风险,全面开展 HAZOP 分析。优化全员培训方式,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聚焦深层次问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隐患进行高标准整改。强化安全组织机构,夯实安全管理基础。着力承包商一体化管理,稳妥有序推进维保单位的更换,从严择优选择素质过硬的维保队伍。强化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压实各方安全责任。持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筑牢安全生产坚固屏障。

3.公司已按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深刻总结本次事
故和行政处罚的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体系、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应急管理、风险防控、安全文化等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此类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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