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1-06 19:37:06 股吧网页版
宇新股份: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7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4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新股份”或“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实际经营状况、发展战略、股东回报、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回报和长期增值;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加强独立董事在利润分配方案决策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强化对投资者分红回报的制度保障。

三、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的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按照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3)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4)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股利分配的时间

公司当年度实现利润,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盈余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全体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会批准。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

2)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现金分红的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在符合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下,公司每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上述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