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会成员均应具有能够胜任本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其中两名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提交董事会审议。主任委员罢免,由董事长提议,提交董事会审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若不能形成推举的意见,则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包括筹备委员会会议、提供会议有关资料、进行会议记录,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等,证券部负责协调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负责与专业审计机构沟通、协调,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及其实施;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分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查并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制度、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与评估;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委托或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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