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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3 20:15:16 股吧网页版
北摩高科: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5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4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2022〕2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
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有违反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于维护
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
费用,不得要求公司以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与公司关联
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
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条 公司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须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
方面与关联方之间相互独立。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积极做好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日常防范和自查、整改
工作,应在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当天汇报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核查或不定期
抽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汇报,公司总经理、财务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
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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