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由公司控制或者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于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与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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