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拔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若不能形成推举的意见,则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
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或公司第一大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选择和审查程序为:
(一)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在公司股东、公司内部、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充分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选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董事会秘书和人力资源部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准备工作,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材料提交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或提出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议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在异议,应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将有关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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