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及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蔚蓝商务港 E 座 15 楼
邮政编码:230031 电话:0551-62915500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及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
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润天睿”或“本所”)接受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瑞达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就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标准、执业道德规范以及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包括但不限于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为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已经得到公司向本所作出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信息和文件,所有信息和文件均
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并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相符。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文件组成部分,随公司其他申请材料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过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事项履行了如下程序:
(一)2025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三)2025 年 4 月 23 日至 2025 年 5 月 2 日,公司对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电子邮件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任何异议。2025 年 5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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