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2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6
第四章 责任追究......7
第五章 附 则......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
的担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四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变相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只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需为外部单位进行担保时,在审批的同时,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公司提供担保时,原则上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被担保企业的净资产。
第七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被担保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公司子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不存在不能合法存续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六)不存在公司认为的其他较大风险。
第九条 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证明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证明、承
诺;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对对外担保以书面形式出具明确的同意或反对意见,并将相关担保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如公司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其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
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涉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该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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