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2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5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7
第五章 附 则......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保障公司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而将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
(三)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科学论证与决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严格控制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进行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确定审批权限。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以外的投资,单次或年度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不含1%)的,由总经理决定,但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3%;单次或年度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不含10%)的,由董事长决定;单次或年度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董事会决定;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
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讨论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股东会对以上投资事项做出决议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对公司一年内收购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购买或出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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