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 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公 司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
公 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 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商业银行开立并由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下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 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户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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