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在上市公告书上签署书面的正式确认文件,确保公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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