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2025年4月2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1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4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7
第一节 股东会的提案......7
第二节 股东会的通知......7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8
第一节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和方式......8
第二节 股东会的秩序......9
第三节 股东会的登记......9
第四节 会议主持人......10
第五节 会议提案的审议......10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11
第六章 附则...... 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关联人”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义确定)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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