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 2025 年 4 月 2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等,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司选聘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审核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条款时,不受持股5%(含)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要求,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信誉,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具有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团队;
(五)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选聘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并能有效维护公司利益。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审计委员会在充分了解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基础上,以有利于公司审计工作的开展可采取非公开单一选聘方式。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甄选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审阅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并填写《评价要素及评分表》,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配合开展选聘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文件进行审议,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等事项,并监督选聘过程;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能力审查;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选出拟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报董事会;
(六)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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