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
(经 2025 年 4 月 2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书面提醒、登记备案情况等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八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规定及相关制度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本公司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一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
报送单位 经办人
或部门 (签字)
接收单位
接收人
或部门
报送依据
对外报送信息内
容与清单
部门负责人(或子
公司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副总审批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批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总经理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提示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界定为内幕消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消息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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