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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2 20:55:16 股吧网页版
天箭科技:《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3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4 月 2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分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分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持有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六条 分公司是指由公司或子公司投资注册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作为母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母公司对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权。

第七条 公司对子公司、分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管理决策、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将充分行使管理和决定权利,同时将对各子公司、分公司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授权,确保
各子公司、分公司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八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的总经理由母公司总经理直接聘任和解聘。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分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分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母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分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分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分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分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母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母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母公司要求者,母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三条 子公司、分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各子公司、分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规模和方向,资产结构、资产安全,成本利润等实施监督,指导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子公司、分公司应每月向母公司递交月度财务报表,每一季度向母公司递交季度财务报表。子公司、分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向母公司递交年度报告以及下一年度的预算报告,年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十六条 母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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