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4 月 2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治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也可以根据拟讨论事项需要邀请公司相关人员出席并回答问题。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本细则等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安排专门负责向独立董事提供履职所需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不限于提供办公场地、收集并提供会议材料、协助实地考察、回答独立董事疑问等。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微信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独立董事。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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