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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9 19:38:09 股吧网页版
瑞玛精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86-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123 号
致: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玛精密”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或“本次会议”),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2025 年 5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
(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0)和《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 13:30 在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工
业园浒晨路 28 号公司 A 栋三楼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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